将干海马、鲨鱼翅作为“食材”捎带入境

发布日期:2024-09-23 15:36    点击次数:53

将干海马、鲨鱼翅作为“食材”捎带入境

本报讯 国庆佳节将至,出境旅行、务工归国时宠爱购买特质食物的一又友要宝贵,有些特殊食材如捎带入境很可能组成犯法。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东谈主民法院审理了沿路野活泼物成品私运案,被告东谈主孙某从海外务工归国时,捎带了宽绰干海马、鲨鱼翅入境,最终因组成私运独特动物成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款10万元。

孙某在外务工多年,周边归国时,在当地购买了多少鲨鱼翅与干海马思带归国食用。此前,孙某地地契元在其放洋前就针对哪些物品不容捎带归国对其进行过挑升培训。临归国前,孙某的共事也再次通过微信对其作出过领导。但孙某仍是抱着幸运热诚捎带购买的干海马、鲨鱼翅踏上了归国旅程,并选拔落地后走无报告通谈入境。

北京海关在入境稽查时发现了孙某的异样,便对其进行了稽查,在其行李箱中共查获干海马300余只、鲨鱼翅20余只,价值筹画东谈主民币40万余元。经坚韧,上述干海马为克氏海马、太平洋海马,鱼翅则折柳来自鼠鲨、尖吻鲭鲨,四种动物均被列入《濒危野活泼植物种国际买卖契约(CITES)》附录Ⅱ中,属于独特濒危种类。

北京四中院审理后觉得,被告东谈主孙某违背海关法例和野活泼物保护法例,隐私海关监管,偷运独特动物成品入境,其举止已组成私运独特动物成品罪,照章应予惩处。鉴于孙某在视察机关电话奉告后主动到案,且自发认罪认罚,悔罪进展较好,可认定犯法情节较轻,并对其赐与从轻、从宽处罚。综上,阐明被告东谈主孙某犯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进度,依照《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刑法》及关系司法解释法律解释,北京四中院最终判决孙某犯私运独特动物成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款10万元。现在,该案判决已收效。(刘津宁 郑冰冰)

■法官说法

阐明《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法律解释,私运国度不容相差口的独特动物过甚成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情节很是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约略无期徒刑,并处充公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孙某私运独特动物成品的数额为40余万元,阐明《最妙手民法院、最妙手民检察院对于办理破损野活泼物质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法律解释,私运独特动物过甚成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起火二百万元的,不错认定为“情节较轻”,因此孙某被判处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阐明我国关系法律法例,除非握有国度濒危物种相差口惩处机构核发的解释文献,任何姿色的捎带、邮寄约略交往濒危物种过甚成品的举止均犯罪。看似“独特”的食材背后,频频触及野活泼物的作歹猎捕、输送、交往等各个表率,这些犯违章法举止导致好多动物面对肃清,破损了生态均衡。而个别群体对野活泼物成品的乖僻糜掷不雅念,又会进一步刺激作歹买卖的疯狂。因此,法官领导,放洋旅行、务工等东谈主员归国时,应严慎捎带动物类成品,幸免因不知情或幸运热诚激励无用要的结巴。

着手:东谈主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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